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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06-06

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会展业的影响,促进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会展企业复工复产
        1.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指导会展企业认真落实相关防控要求,做好办公区域的消毒和通风工作,减少人员密切接触,抓好员工自身防范。复产后加强展会活动期间参展人员和观众防疫引导,通过手机短信、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做好防疫宣传引导,科学控制流量,组织安全员加强巡检。
        2.稳妥组织复工复产。根据全市疫情形势变化,按照国家和省、市对大型人员聚集活动的管理要求,对标学习国内外知名展会有序安全举办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组织会展行业复工复产。               
        3.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各区、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指导辖区内会展企业加强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员工适岗技能培训,提升会展从业者的综合素质。
        4.强化会展服务协调。充分发挥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加大对重大会展项目的协调推进,协调展馆做好疫后会展项目的时间安排。督促展馆和会展企业做好会展活动现场的健康管理和运营服务,为会展活动安全顺利举办提供优良环境。
        二、缓解会展企业经营压力
        5.用足用好现有政策。认真梳理各级、各部门扶持政策,汇总推送给企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普惠性税费、金融、社保、租金、用工、水电气等相关政策。
        6.加快补助资金兑现。对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2号,简称《会展业发展意见》)补助条件的市场化会展项目,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兑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发展壮大我市会展市场
        7.提高对贸易类展会的补助标准。对今年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展会,资金补助总额在执行《会展业发展意见》的基础上上浮20%。单个展会上浮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重点领域展会按《会展业发展意见》相关条款执行。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的,于年内拨付到位;10月1日之后完成的,次年拨付。同一企业1年内举办多个同一题材展会的,只对其中一个展会给予补助。
        8.增加对消费类展会的支持。对今年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消费类展会,以2万平米为基数,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补助1万元,每个展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的,于年内拨付到位;10月1日之后完成的,次年拨付。同一企业1年内举办多个同一题材展会的,只对其中一个展会给予补助。
        9.加大对展馆招展引会的补助。鼓励我市专业展馆积极引展,今年新引进举办1万平方米以上展会(首次在我市举办)的数量,比2019年增加5个以上(含5个)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该条款与《会展业发展意见》中相关展馆补助条款不重复执行,符合条件的展馆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一项申请补助。
        10.推进会展宣传推介。会展主管部门要梳理全市当年重大会展活动,按程序公开对外发布。提早筹划会展对外宣传推介计划。疫后积极组织我市会展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会展活动,开展专题营销推介。深化与国内外会展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招展引会。
        11.培育会展新业态。鼓励会展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科技实现创新发展,培育线上展览、数字博览等新业态,推动会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12.发挥商协会作用。充分发挥青岛会展经济研究会等有关商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为会展企业传递信息、反映诉求、提供服务,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青岛市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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