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读研时,笔者曾写过《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一文被学报登载。那时的感觉,所谓这个那个“主义”都是针对别人的,世人仿佛都会把自己放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每每“俯瞰”芸芸众生,所谓“诚信”,似乎是道德层面形而上的东西。
直到去年国发15号文提出“优化市场环境,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反省,诚信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但如何成为有约束力的市场契约,则值得探究。
追本溯源,笔者始终认为,诚信的起源仍然是道德的范畴。《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诚信是什么?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再看看先秦百家如何说。诚,是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以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直到孔子时期,“诚”还未形成为理论概念。至孟子时始成为理论概念,而且位置十分重要。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在这里,诚不但是天道本体的最高范畴,也是做人的规律和诀窍。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他说:“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
由此可以看出,在先贤口中,“诚”,关乎天道,关乎人道,关乎政道。而按照传统儒家思想的沿革,“天人”则需“合一”。既然如此,则需明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统一的关系。“诚信”不是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体现的不再是“君子”的自律内省、自我约束和升华,而赋予了契约精神的内涵。
什么是契约精神?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契约信守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说白了,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完全履行契约,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责任、照顾、保管等。
再说说契约。契约常被定义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许诺或协议。1803年至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说:“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
至此,我们似乎终于可以把“诚信”这个高大上的东西从天上拉到了地上,从西方融入到东方。如果说诚信是商品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石,那么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契约及其精神则是实现诚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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