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