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